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105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02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宏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际空港工业园(双元路),组织机构代码:747226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