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132号
原告: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际空港工业园(双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清江路**。
原告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青路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