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德盛金属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925号 原告: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际空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2606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德盛金属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三山大街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69060900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德盛金属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德盛金属防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德盛金属防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