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6505号
原告:唐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