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齐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大连华齐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齐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0号—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大连华齐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7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华齐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之间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系因被上诉人***无权占有上诉人所有的激光测距传感器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系返还激光测距传感器,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故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