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51民初15420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赤峰路
65号(同济科技园大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
区东门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计4231元,由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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