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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某某、某某与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3840号
原告***,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代理人***,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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