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121执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3月2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9800元、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12105.05元。被执行人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余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121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