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与感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22民初653号 原告:李某1,男,藏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虎某,男,藏族,1983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李2,男,藏族,1984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李某3,男,藏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李某4,男,藏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73号(嘉成大厦8F)。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藏族,现住卓尼县。 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诉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