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82民初280号
原告:**1,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69445X。
法定代表人:**2,总经理。
被告:黄某,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1与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2月7日**1以欠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1申请撤回对**、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对**、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占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记员 刘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