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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鸿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8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鸿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352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9090-X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鸿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仲裁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黄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黄仲裁字第00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5920元并赔偿损失10387元;2、案件仲裁费5000元、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停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黄仲裁字第0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其债权,权利人新乡市鸿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