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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鸿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87-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鸿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352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9090-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仲裁字第002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在黄冈市经济开发区南湖工业园登记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19000798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经济开发区南湖工业园(土地证号为190007980号)的土地(含土地上定着物);查封土地价值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