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83民初975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杨某与某乙公司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2023年3月违法辞退赔偿金24000元;3、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延时加班费6952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4、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1186.3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5、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2024年春节早来奖金4000元;6、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代通知金14200元;7、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000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8、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动用品扣款444.71元;9、某乙公司向杨某支付克扣工资3600元;10、本案诉讼费及本案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于2023年11月26日受某乙公司招聘与杨某建立劳动关系,某乙公司安排杨某任职海阳某项目电仪六班电工组长,从事电线保护钢管配管工作,月工资为12400元。某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尽管杨某与某乙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但按劳动法律规定杨某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另外某乙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3月19日某乙公司违法辞退杨某。请求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辩称,杨某并非某乙公司员工,某乙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26日,杨某与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工作期限为“2023年11月26日起至项目部分配的个人工作完成止”,工作内容为前往用工单位从事电工组长工作。后杨某于2024年3月19日被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辞退,因此,杨某请求确认其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26日与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2024年7月,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杨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庭审时,杨某追加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并撤回对某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因某甲公司提交了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杨某与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均无异议。后杨某和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希望达成和解,故案件最终按撤诉处理,但最终双方未达成和解。现海阳市人社局已经受理了杨某申请的其与华核(深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申请,综上,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杨某围绕诉讼请求除本人陈述外还提供了其他书面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卷宗,并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3年6月16日,中国某有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部与华核(深圳)机动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山东海阳某项目3、4号机组核岛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华核(深圳)机动安装有限公司分包了中国某有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部承包工程的劳务。 2023年11月26日,华核(深圳)机动安装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前往中国某有限公司从事电工组长岗位,合同期限自2023年11月26日起至项目部分配的个人工作完成止,每日工资300元。 2024年7月5日,杨某作为申请人,以某乙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海洋项目部为被申请人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8月6日,杨某申请撤回对中国某有限公司海洋项目部的劳动仲裁。 2024年10月19日,杨某申请追加华核(深圳)机动安装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2024年11月11日,杨某以“发现诉讼主体有待确定”,申请撤回仲裁。2024年11月12日,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305-2决定书,准予杨某撤回对某乙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4年11月27日,杨某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4)04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次纠纷中,杨某主张与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的与微信名“某乙有限公司***”聊天记录中,***虽自称“我是海阳某项目部负责人”;提供的与孙某通话录音中,孙某虽自称“某资料员”,但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卷宗中有***与华核(深圳)机动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杨某又未提供***及孙某系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的其他证据;另外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卷宗中还有杨某与华核(深圳)机动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常理一个自然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同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杨某提供的银行凭证及工资表,支付工资的单位也非某乙公司,某乙公司亦不认可杨某系其员工,因此,杨某主张与某乙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追要相关费用的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对某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XXX)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四、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五、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XXX)。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六、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若交纳诉讼费与法官联系,***:XXX)。 七、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八、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长垣市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九、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