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3民初4681号
原告:宽城区一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区一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区一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区一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宽城区一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