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123号
(2022)吉0202执保21号
申请人: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徐超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全被申请人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经开支行账户0211************88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账户104100***********34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吉林市哈达湾支行账户220501************965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158***********580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经开支行账户021188********8888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账户10410078********634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吉林市哈达湾支行账户22050***********0965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158**********80内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学彦
审 判 员 朱洪超
审 判 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冠宇
书 记 员 杨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