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2民初9305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学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