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3执保37号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2866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预算员。
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世纪大道(南)4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案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86421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86421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