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01民初4126号
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世纪大道(南)4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34元,减半收取计5,817元,由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817元退付原告特变电工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