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

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6935号之一 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苗寨南岳村3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中浩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