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104民初16595号 原告: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1号(1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莲,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铁岭北方天缘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莲,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北方天缘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铁岭北方天缘农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68,000元、律师费18016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3004元,保全费2090元,由被告铁岭北方天缘农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