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郓城宝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173号 原告:郓城宝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临城路盛世华庭北门5-10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1号(1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宝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