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4061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景坤土方挖掘队
被申请人: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景坤土方挖掘队与被申请人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景坤土方挖掘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96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50096元)作为担保。现本案已终结审理,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景坤土方挖掘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腾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96元的冻结。(开户行:兴业银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