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401民初308号
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小菜园林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钱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
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被告支付完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云南今诚点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