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5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254398972。
法定代表人:王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石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698066211H。
法定代表人:于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峻峰,男,系该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丽,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鲁0612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82元。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