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7号院乙12号二层37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北京**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电子公司依据案涉《采购合同》以**节能公司违约拒付合同价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节能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节能公司亦提起反诉,以**电子公司违约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电子公司返还其已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案涉《采购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案涉《采购合同》是否应确认解除。一审法院应就案涉《采购合同》是否应确认解除作进一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及处理。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7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