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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7号院乙12号二层37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北京**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电子公司依据案涉《采购合同》以**节能公司违约拒付合同价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节能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节能公司亦提起反诉,以**电子公司违约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电子公司返还其已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案涉《采购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案涉《采购合同》是否应确认解除。一审法院应就案涉《采购合同》是否应确认解除作进一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及处理。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7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