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某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897号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某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正定县。 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计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