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23号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

法定代表人:赵士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