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23号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
法定代表人:赵士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