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1678号
原告:汉阴县逸晨轩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阴县逸晨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阴县逸晨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逸晨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