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5执172号
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61741.0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1088518.02元,本院将该执行款中的1061741.02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兑付,剩余款项26777.00元用于缴纳本院的诉讼费和执行费(13017.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