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恢322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垫资款226602元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拒不配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