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2187号
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3535061G。
法定代表人杜二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幸福路区毛纺厂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私下发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保全费3020元,两项共计7240元,由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尚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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