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449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02MB29020169。
法定代表人:张利飞,系该办事处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司雪侠、刘忠山,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幸福路区毛纺厂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78。
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办事处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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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晓涛
人民陪审员 童广渔
人民陪审员 袁向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
书 记 员 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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