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187号之三
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二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不动产、动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提供郝向忠所有的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蒙BXXXXX)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