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4090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