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2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4)粤0112民初3734号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702259.11元及违约金等判项。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XXX车辆的车辆档案,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督促阶段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2月25日。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标明具体日期外,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如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续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0112执1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