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637号之一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3000号2号楼一层。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3破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7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3破142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上述事实及尚未接管到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