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3民初637号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3000号2号楼一层。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研公司)与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蓥石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汽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蓥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汽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35611.05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汽研公司与上海蓥石公司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18年01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S2018-0018(框架协议号:4600001260)《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约定中汽研公司为供应商,上海蓥石公司为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上海蓥石公司在中汽研公司进行公告(认证)试验、工程开发试验的项目、价格和优惠折扣。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条件,即货物/服务验收后(必须条件),收到发票,次月25日付款。框架协议签订后,上海蓥石公司与中汽研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60000××××《采购订单》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委托中汽研公司进行具体测试内容工作。合同履行中中汽研公司已经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上海蓥石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至今上海蓥石公司尚欠中汽研公司服务费3035611.05元。 上海蓥石公司辩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受理对上海蓥石公司的破产申请,上海蓥石公司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接受中汽研公司的债权申报,管理人调取上海蓥石公司财务数据、合同进行比对,确认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技术服务合同,中汽研公司已经依约向上海蓥石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中汽研公司诉请的金额,上海蓥石公司认可该金额且认为应当给付。 中汽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框架协议,证明2018年01月17日,中汽研公司与上海蓥石公司签订(合同编号:TS2018-0018号,框架协议号:4600001260《框架协议》,该协议开始日期为2017年08月20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08月19日。2.证明合同主要约定:中汽研公司向上海蓥石公司提供公告试验和工程开发试验项目,双方在框架协议中对测试内容项目和单价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开始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完成日期2018年8月19日;中汽研公司与上海蓥石公司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货物/服务验收后(必须条件),收到发票,次月25日付款。最终验收后支付供应商100%货款;中汽研公司与上海蓥石公司约定了项目的单价。 证据二:电子邮件,证明2018年01月17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框架协议号:4600001260-中汽研框架合同续签,并要求中汽研公司盖章后寄回上海蓥石公司。中汽研公司盖章后寄回,双方达成对框架协议约定达成一致意见。 证据三:采购订单,证明2019年01月23日,上海蓥石公司出具采购订单,总价1328624.81元。双方签订编号:460000××××《采购订单》,中汽研公司完成了该订单项目,上海蓥石公司未支付服务费1328624.81元。 证据四:顺丰快递签收底联,证明中汽研公司将上海蓥石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盖章后,快递给上海蓥石公司,上海蓥石公司已经签收。上海蓥石公司认可该《采购订单》的试验内容和服务费用。 证据五:46份检验报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试验费用结算单、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有限公司道路使用量确认清单, 证明中汽研公司完成测试、试验出具的报告46份和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试验费用结算单、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有限公司道路使用量确认清单。 证据六: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上海蓥石公司委托的二十三个任务单,金额1706986.24元。证明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下任务,未付服务费1706986.24元。 上海蓥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认可中汽研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上海蓥石公司被案外人申请破产的有关事实 申请人阿里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蓥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蓥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沪03破14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上海蓥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沪03破142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蓥石公司管理人。 二、中汽研公司与上海蓥石公司之间技术服务合同关系的有关事实 2018年1月17日,中汽研公司与上海蓥石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合同编号TS2018-0018),中汽研公司为供应商,上海蓥石公司为买方,该协议约定了中汽研公司为上海蓥石公司进行公告(认证)试验、工程开发试验的项目名称及其对应的价格,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货物/服务验收后(必须条件),收到发票的次月25日付款。 2019年1月23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出具采购订单,其中载明需要进行的公告《认证》试验的项目名称及其对应的数量、单价以及含税金额,总计金额为1328624.81元。中汽研公司收到采购订单后在《采购订单》上盖章并将采购订单快递给上海蓥石公司,上海蓥石公司签收。中汽研公司庭审中提交46份检验报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试验费用结算单、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有限公司道路使用量确认清单证明其已完成上述采购订单的工作内容,上海蓥石公司认可中汽研公司已完成上述采购订单中的工作内容及应付款金额1328624.81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上海蓥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23份任务单,具体如下: 2017年09月04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任务单WT17P781,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为207900元。 2017年09月04日至2017年09月27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7P778,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36000元。 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7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任务单WT174472,该任务单服务费66733.20元。 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7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74439,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323000元。 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5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74417,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21600元。 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5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74415,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21600元。 2017年08月30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74412,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2700元。 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JY17Q360,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37627.20元。 2017年09月13日至2017年09月14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JY17Q361,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16761元。 中汽研公司根据上海蓥石公司的委托出具任务单QA17BC83,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11700元。 2017年09月27日至2017年11月2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JY17Q421,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31500元。 2018年05月03日至2018年05月04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88075,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9158.40元。 中汽研公司根据上海蓥石公司的委托出具任务单YF18FY26,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15390元。 中汽研公司根据上海蓥石公司的委托出具任务单YF18FY27,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58770元。 2018年04月09日至2018年04月10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任务单WT188064,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187254.90元。 中汽研公司根据上海蓥石公司的委托检验项目,出具任务单WT188052,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147342元。 2018年02月07日至2018年02月08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88024,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49392元。 2018年02月03日至2018年02月05日,上海蓥石公司向中汽研公司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88022,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31860.18元。 2018年02月03日至2018年02月05日,上海蓥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委托任务,中汽研公司接受委托出具任务单WT184831,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116100元。 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01月16日,上海蓥石公司委托中汽研公司进行试验项目,中汽研公司根据委托出具任务单WT184011,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6199.20元。 2018年01月20日至2018年1月22日,中汽研公司根据上海蓥石公司委托任务出具任务单JY18FP21,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217968.17元。 2018年01月20日至2018年1月22日,中汽研公司依据上海蓥石公司委托出具任务单JY18FP22,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9429.99元。 2018年03月15日至2018年05月23日,中汽研公司根据上海蓥石公司委托任务出具任务单WT183153,中汽研公司主张该任务单服务费81000元。 中汽研公司主张上述23份任务单上海蓥石公司总计应付款金额为1706986.24元。 庭审中,中汽研公司提交相关电子邮件及部分检测报告证明双方就开展上述23份任务单的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中汽研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对应工作内容,上海蓥石公司对于中汽研公司完成23份任务单的工作内容以及应付款金额1706986.24元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中汽研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总计3035611.0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技术服务合同,但根据中汽研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任务单、双方之间沟通的邮件记录以及检验报告、相关试验场试验费用结算单、道路使用量确认清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实质形成了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以其他形式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中汽研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采购订单(订单编号:460000××××)和23份任务单的工作内容,上海蓥石公司对中汽研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及应付款金额3035611.05元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确认中汽研公司对上海蓥石公司享有债权3035611.0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对上海蓥石公司享有债权3035611.05元; 二、驳回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85元,由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