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0民初3915号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2881790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雅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68PN5B),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五大道以东、崇德六大道以西、314省道以北(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雅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