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与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