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72号
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再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天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露,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