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4562号
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飞,北京钰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京阀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东田镇朝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珊蓉。
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京阀节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案件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秋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