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润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215某某与某某、宿迁润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721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所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宿迁润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71912443,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长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迁润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