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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安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执行人:安徽女贞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西南国际车城B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与被执行人安徽女贞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