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3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拓展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拓展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拓展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805000元,并偿付该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25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824559.8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36号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等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院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移交统一参与分配。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但此两车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本院目前无法实际扣押此两车,申请人亦不知晓车辆具体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
4.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是本院(2017)苏0507执835号案件、(2017)苏0507执1020号案件、(2017)苏0507执1121号案件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
5.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6.2018年7月16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拍卖款分配条件时申请参与分配。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637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