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电计量检测(昆明)有限公司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69号 原告:广电计量检测(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石龙湖社区新加坡产业园II-6号地块B2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山冲。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电计量检测(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计量)与被告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计量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设工业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计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建设公司向广电公司支付合同费用共计204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关于第1项诉讼请求,广电公司与建设公司于2021年7月7日、7月16日签署两份《委托报价单》,金额共计25065元(广电公司确认现欠款仅为20415.00元),针对前述委托事项,广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公司计量/校准服务,同时也按合同要求已开具相应发票。广电公司为建设公司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付出工作成果,但建设公司至今仍未付款。综上所述,广电公司认为,广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建设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建设公司无故拒付合同款项,有违诚信公平原则,望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予以支持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设工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说理一并评述。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委托报价单(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计量检测等服务,并约定服务项目、报价等,合同约定:1、乙方收到符合要求的仪器和资料、确认甲方服务委托单填写无误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安排计量校准,检测服务,服务完成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证书/报告。甲方同意乙方将样品代送至分包方进行计量校准/检测,且分包方完工及出具报告时间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2、对证书及计量标签的耍求:需结论判定、需写有效周期建议。3.2结算方式:乙方在每月31日前或所有项目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相关的《收费通知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甲方收到《收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费用确认,超期视为己确认。费用确认同时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应在费用确认后30个自然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直接向乙方公司银行账户支付相应款项。3.3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甲方未能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一切服务,并有权留置仪器、证书及相关资料。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每日按应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拖欠的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出具了相应“校准证书”、“校准说明”及“校准结果”。2024年7月8日出具“收费通知单”,通知单记载应收合计20415元。2023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广电计量支服务费用20415元”。 另查,被告建设工业公司曾用名“云南西仪共有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报价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建设工业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服务费的义务,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且付款时间已过。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20415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电计量检测(昆明)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4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55.19元,由被告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