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230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山冲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1652160-6
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奇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学院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奇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