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230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山冲。
组织机构代码:2165216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东莞宏远高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宏远高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实被执行人东莞宏远高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而申请人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