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0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4栋3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716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2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1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权利救济】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有效。需要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执行措施的,在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