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499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4栋3006室。
法定代表人:胡斌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机械费用81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二人为父子关系)以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建设位于庐江县××镇××街改造项目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父子要求原告用挖掘机进行道路施工。施工期间***答应原告机械费用年底结清。原告帮被告机械施工三个半月后工程接近尾声,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863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下欠原告81300元,并向原告开具欠条一张。被告还是以种种借口拖延不给。
***、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辨称:欠款属实,与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无关,可以在八月份左右归还。
***提交证据有:身份证、欠条。
本院对***提交的身份证、欠条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为***、***提供劳务,***、***没有及时支付劳务费,双方进行了结算。***于2021年2月2日出具欠条一张,注明:***在陈埠二街小型挖掘机施工费用86300元,期间在***处借款2000元,在金全长处借支3000元,下欠81300元。欠款人***。由***确认并签字。后被告余款一直未能给付,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应依约定支付报酬。***、***欠***劳务款81300元未付,有双方结算的条据为凭,事实清楚,现***诉请***支付所欠81300元劳务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8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褚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