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新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高山镇梨子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德公司)、贵州洋山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山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借款是用于支付洋山河公司所欠民工工资,该行为系公司行为,该笔债务应由洋山河公司承担;(二)强德公司在申请洋山河公司破产以后,又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三)洋山河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债务应依照破产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洋山河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借款行为属于洋山河公司行为,该笔债务系洋山河公司债务,应由洋山河公司承担责任;洋山河公司已经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债务应按破产程序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及洋山河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依法缺席判决。本案当事人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原判决于2017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与洋山河公司破产清算相关的破产申请书、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6破申字2号通知书、洋山河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权表等作为新的证据,用以证明本案债务属于洋山河公司债务,应由洋山河公司承担。经审查,这些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强德公司因该公司为***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有权向***追偿的事实,亦不能推翻原判决结果。至于洋山河公司破产偿债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